创业板基本上市要求概述如下:
i. 创业板并无盈利纪录要求,公司须于申请上市前24个月有活跃业务纪录(若有关公司在规模及公众持股权方面符合若干条件,12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期亦可予接受)。
ii. 公司本身须拥有主营业务,但用作辅助核心业务的外围业务亦可容许。
iii. 在申请上市前24个月(公司在规模及公众持股权方面符合若干条件的公司,则可减免至12个月),公司须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
iv. 公司须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其准备及提出上市申请。此外,公司亦须于上市后至少两整个财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荐人担当顾问。
v. 公司须符合企业管治的规定,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合资格会计师和监察主任以及设立审核委员会。
vi. 就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而言,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5%,涉及的金额最少要达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10亿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0%(以两者中之较高者为准)。 2001年10月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则须遵守公司上市之时的最低公众持股规定,有关规定内容与上文所述略有不同。
vii. 公司的公众股东须有足够的分布;作为一项指引,股份在上市时应至少由100名公众人士持有。
viii. 公司须于以下其中一个司法地区注册成立:香港、中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