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开采中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具有可选择性。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作企业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且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它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
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建立中外合作企业的优势有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方式相对灵活,可以以法人形式设立,也可以以非法人形式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中外投资者所出资的实物不要求以货币价值表示。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可先期收回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外商投资企业法》享受外商投资者各项优惠。